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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6-22 10:15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立足服务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完善职称政策体系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评审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在现有职称系列范围内,围绕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以及知识产权等现代服务业发展,适时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向基层倾斜政策。对长期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政策倾斜、区别对待,专门组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价,构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条件,突出基层工作实绩和贡献,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根据基层事业发展需要适度提升高中级职称结构比例,打破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天花板”。

(三)完善职称评价公开制度。建立全市职称管理材料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称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工作部门、评审专家、用人单位以及个人职责。健全职称评审组织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推进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全面实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和单位推荐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努力打造“阳光职称”。

(四)促进职称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标准体系

(五)注重德才兼备,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六)注重业绩贡献,分类设置评价要素。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我市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的差异和特点,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基础研究人才注重考察研究成果的质量及社会影响力,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注重考察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和产学研结合等,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注重考察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

(七)注重能力素质,重点考察技术水平。淡化学历要求,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实际,可通过继续教育学时累计、专业理论培训等方式,替代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应用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咨政成果、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案例、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对学术性、研究性较强的专业,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论文、研究成果、作品的质量,引入国际通用标准加以衡量。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八)建立分类评价机制。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工作重点,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级别的特点,分别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精准性。取消全市统一的中级、初级职称认定。初级职称经用人单位业绩考核,由所在区或相关市级部门备案后实行自主聘任。中级职称未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由相应系列(专业)评审会评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

(九)健全特殊人才评价机制。开辟特殊人才职称评价“直通车”,对依托我市重点学科、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需要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实行随时评价,以业绩情况直接报评相应级别职称。建立特殊贡献人才职称晋升绿色通道,对在我市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开展专门职称评价。

(十)完善自主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职称的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科学界定职称评审权限,能放则放,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文化单位、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智力密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一)推进建立社会化评价机制。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五、创新职称管理服务机制

(十二)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保障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平等待遇。保障博士后人才职称评审权益,在进站和出站时予以职称评价。通过柔性引进方式来我市工作,与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坚持业内和社会认可原则,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适度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介组织专家成员,提高评委人选的广泛性、权威性、公正性、代表性。健全职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需要,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每年的执行评委,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强化评委职业操守,完善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发挥行业专家在标准制定、专家评审、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决策咨询作用,将专业技术知识、人才测评理念和职称工作紧密结合,提升职称工作管理水平。

(十四)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开发建设全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完善职称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职称申报及评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开展人才统计分析,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十五)强化职称工作监管。创新职称工作监管方式,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职称申报推荐监管,落实申报人和单位共同作出诚信承诺制度,对存在学术不端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完善评审回避、评审质量评估、抽查巡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和复查投诉机制;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考试监管,严防考试泄密失密,保证考试安全、公平、科学。依法规范各类职称评审、发证和收费等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六、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六)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促进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做好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依托科技特派员、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基层服务项目,将基层工作经历纳入教师、卫生等系列职称评聘条件,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在基层培养、在基层成长。

(十七)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结合。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八)促进职称制度与复合型人才成长相结合。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离岗期间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在创业单位取得的职称资格,可作为其回到原单位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支持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评定多个职称,身兼多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除保留原岗位职称外,还可评定兼任岗位所对应的职称资格。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七、统筹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对本行业职称管理的研究,积极探索改革思路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要将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十)推进京津冀职称工作协同发展。推动建立京津冀职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应的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协议,促进评审条件、程序、方法和评委共用互通,逐步扩大跨区域职称互认,推进京津冀人才资源共享。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各项职称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发挥好服务申报单位、个人与评价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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