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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问答

日期:2014-08-26 09:16点击:

1、《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何时颁布?
1989年天津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颁布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1年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重新修订颁布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自2002年2月开始施行。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什么?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哪类人员需要参加?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每年需要完成多少学时?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按照每天8学时换算,12天相当于96学时;18天相当于144学时。
5、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形式包括什么?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规定,自201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两大类。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岗位培训、网络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6、公需课程是什么?
公需课程是指以开拓思路、培养学习兴趣、提升自身素质为目的,以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知识为内容的一类专门课程。
7、公需课程学习有何要求?
公需课程学习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学习要求以每年年初市人力社保局相关文件为准。公需课程学习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项学习课目,市人力社保局每年确定公需课程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自行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学习;选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上培训或参加各区县、各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需课程培训班。
8、专业课程是什么?
专业课程按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通过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发表论文著作、以及自学专业知识等方式完成。
9、《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是什么?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人手一册。
10、《继续教育证书》如何使用?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说明情况,申请补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11、《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如何申领?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6号)规定,《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从市人力社保局领取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证书》,并统一编号;全市企事业单位、有人事档案存放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等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领取本单位、本部门的《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向本单位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领取,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向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
12、如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6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主要包括指导个人信息填写、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以及在照片处加盖单位印章等工作。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以自学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登记时须提供自学计划、自学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证明及自学材料,将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如实记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并由经办人签字。
13、如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验证?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每年须进行考核,并查验《继续教育证书》。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完成《继续教育证书》的年度验证工作。通过查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内容,考核其是否完成规定学时,学习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规定者为合格,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具体程序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6号)。
14、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时间安排有何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学时完成当年学习任务并申请登记学时;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完成验证、考核工作。
15、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所需费用有何规定?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其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16、未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任务有何影响?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务:(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的;(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17、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中有何义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机会。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二)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的;(三)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四)未按规定提供继续教育经费的;(五)未按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登记的。”
18、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何关系?
我市199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的要求>的通知>》(津人〔1994〕47号)中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应提交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为每年经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验证盖章的《继续教育证书》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其它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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